你好,我在一个私人公司8.11号上班,当时口头说的试用期1到3个月,试用

你好,我在一个私人公司8.11号上班,当时口头说的试用期1到3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老板不常在本地,一个月基本来一两次,从面试到转正都是一个办公室主任,转正申请10月写的,办公室主任又写了一份转正报告,当时就批准了给予转正,11月开始工资2700,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1月15号随两名财务上山出差工作,盘点审计,开始两天我在帮山下的同事整理资料,因为他一定要我周五之前必须整理好给到他,可能别人在盘点我却在电脑跟前“舒服”的坐着这件事引起了山上同事的不满,结束电脑搜索资料后我马上和他们一起盘点,大概3四天就结束了所有盘点工作,再过了一周,这一周没什么事情了我每天去一楼办公室坐一会,看大家都没有要帮忙的我就回二楼自己的房间待着,11.29号晚老板上山,道听途说我所有的工作,认为我首先来山上是和财务一起盘点,不应该做其他事人交待我的事情,觉得我逃活(有意逃避工作)也不跟我谈谈直接就让办公室主任通知我延迟转正,我当时一个想法就是辞职,然后我也坚持说那就不干了,他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同意我明天随他一起下山交接工作,第二天老板又当着我的面和办公室主任窃窃私语的在谈我辞职的事,我后来就关心工资交接之类的问题,11月份的工资是不是按2700发,他说不是,老板说按试用期2000发,而且公司一直有规定,辞职必须提前半个月,我现在算没有提前,所以要扣我半个月工资,等于12月10号发工资只给我发1000,现在都12.21号了还没有发工资,
希望您看见给我相关的意见,用人单位有无触犯劳动法,我该不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有点无脑,

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按正式工工资补齐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已是非法用工,劳动者可以辞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从入职第二个月起计算)。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正式工工资。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同时递交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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