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保险申请人提出保险要求,并在保险人同意下建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向申请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证明,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
各方也可以同意以其它书面形式指定合同的内容,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后生效,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可以就合同有效期的条件或期限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询问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标的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由于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前款规定的真实告知义务,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这将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增加保险费的决定。
前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保险人知悉终止原因之日起三十日后予以消灭,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超过两年的终止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对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对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保险费承担责任,终止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人知道保单持有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的事实,则不得终止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一)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每人的重复保险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每个重复保险的保险人的保险费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之和成比例承担赔偿保险费。
再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每个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相同的保险利息和相同的被保险事件订立保险合同,并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一切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人损失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的支出额应当与标的物损失赔偿额分开计算,且不得超过保险额。
第五十八条被保险人的身份部分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但应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
如果合同终止,保险人应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扣除应收部分后,再将被保险标的的未保险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保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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