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你提出的”连续工作十六年以后,企业与职工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正常吗?”这个问题,我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是正常的。
当然,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越长,对员工的稳定越有利,但有些技能全面的员工,倒觉得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对其却是一个束缚,短期合同让他有机会另谋高就。劳动合同一年年签是一些由市场决定其发展的企业不得已采取的行为,不存在正常不正常的问题,反正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他按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就不违法。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达到一年时间,只要没签订劳动合同,就可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关系。但是,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求几年一签。
你连续在这个企业工作十六年感觉到这样签劳动合同不舒服,但企业这样做你也没办法,你可签也可不签,你有这个权利,签了还有班上还有工资领。而我们所在的国企,一些员工从六十年代参加建厂,从招工进厂的正式工变成合同工,工作几十年后国企改制,全员解除劳动合同走向社会,成了下岗失业人员,谁又奈何得了。
最后,我觉得那不一定,因为你的岗位职务职责和工资待遇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等等可能随时变化,最初合同有些内容不适用了,所以可能要签新合同,只要新合同仍执行无固定期限,其内容合法且为劳动者接受,那就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