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水分测定的国家标准

食品水分测定的国家标准

食品水分测定的国家标准如下:
1、(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101℃到105℃下,蔬菜、谷物及其制品、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卤菜制品、粮食(水分含量低于18%)、油料(水分含量低于13%)、淀粉及茶叶类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g每100g的样品;
2、(减压干燥法)适用于高温易分解的样品及水分较多的样品(如糖、味精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添加了其他原料的糖果(如奶糖、软糖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0.5g每100g的样品(糖和味精除外);
3、(蒸馏法)适用于含水较多又有较多挥发性成分的水果、香辛料及调味品、肉与肉制品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水分含量小于1g每100g的样品。第四法(卡尔_费休法)适用于食品中含微量水分的测定,不适用于含有氧化剂、还原剂、碱性氧化物、氢氧化物、碳酸盐、硼酸等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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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0-21

一、直接干燥法:

1、原理:

食品中的水分一般是指在100℃左右直接干燥的情况下,所失去物质的总量。直接干燥法适用于在95-105℃下,不含或含其他挥发性物质甚微的食品。

2、试剂:

a、6N盐酸:量取100ml盐酸,加水稀释至200ml。

b、6N氢氧化钠溶液:称取24克氢氧化钠,加水溶解并稀释至100 m1。

c、海砂:取用水洗去泥土的海砂或河砂,先用6N盐酸煮沸0.5小时,用水洗至中性,再用6N氢氧化钠溶液煮沸0.5小时,用水洗至中性,经105℃干燥备用。

3、操作方法:

a、固体样品:取洁净铝制或玻璃制的扁形称量瓶,置于95-105℃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加热0.5/1.0小时取出盖好,置干燥器内冷却0.5小时,称量,并重复干燥至恒重。称取2.00-10.0克切碎或磨细的样品,放入此称量瓶中,样品厚度约为5mm,加盖称量后,置95-105℃干燥箱中,瓶盖斜支于瓶边,干燥2-4小时后,盖好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0.5小时后称量。然后再放入95-105℃干燥箱中干燥1小时左右,取出,放干燥器内冷却0.5小时后再称量。至前后两次质量差不超过2mg,即为恒重。

b、半固体或液体样品:取洁净的蒸发器,内加10.0克海砂及一根小玻璃棒,置于95-105℃干燥箱中,干燥0.5-1.0小时后取出, 放入干燥器内冷却0.5小时后称量,并重复干燥至恒量。然后精密称取5-10克样品,置于蒸发器中,用小玻璃棒搅匀放在沸水浴上蒸干,并随时搅拌,擦去皿底的水滴,置95-105℃干燥箱中干燥4小时后盖好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0.5小时后称量。以下按a自“然后再放入95-105℃干燥箱中干燥1小时左右”起依法操作。

计算:

X=(m1-m2)/( M3-m1)×100

X:样品中水分的含量,%

m1:称量瓶(或蒸发皿加海砂,玻棒)和样品的质量,g;

m2:称量瓶(或蒸发皿加海砂,玻棒)和样品干燥后的质量,g;

m3:称量瓶(或蒸发皿加海砂、玻棒)的质量,g。

二、减压干燥法:

1、原理:

食品中的水分指在一定的温度及压力的情况下失去物质的总量,适用于含糖,味精等易分解的食品。

2、仪器:真空干燥箱。

3、操作方法:

按直接干燥法要求称取样品,放入真空干燥箱内,将干燥箱连接水泵,抽出干燥箱内空气至所需压力(一般为300-400mmHg),并同时加热至所需温度(50-60℃)。关闭通水泵或真空泵上的活塞,停止抽气,使干燥箱内保持一定的温度和压力,经一定时间后,打开活塞,使空气经干燥装置缓缓通入至干燥箱内,待压力恢复正常后再打开。取出称量瓶,放入干燥器中0.5小时后称量,并重复以上操作至恒量。 计算同直接干燥法。

三、干燥法-红外快速法;

是一种新型高精度的快速水分仪器设备仪器测量样品重量同时,加热单元和水分蒸发通道快速干燥样品。在干燥过程中,仪器持续测量并即时显示干燥过程中样品丢失的固含量%,干燥完成后,可实时观察固含量值,重量初始值,起始值,测试时间、水份值,可以显示测试数据曲线等数据。

四、干燥法-微波加热法;

五、化学法-蒸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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