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
我国实行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并行的选举原则。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1、定义不同: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2、形式不同:直接选举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3、对象不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还有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衍生问题:
公民权利有哪些?
宪法赋予了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有: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5、监督权;6、社会经济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8、妇女保护权;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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