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取消后以什么取代

生产许可证取消后以什么取代

取消的只是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这些产片暂时不能生产,没办法取代。
【拓展资料】
2019年9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决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要求

(一)立即取消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自国务院《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轴承钢材、防伪技术产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刹车片除外)、公路桥梁支座、内燃机、砂轮、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汽车制动液13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

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总局和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将2类产品压减合并统一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广播电视传输设备1类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中室外单元、直播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直播卫星一体化室外单元、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等4个产品单元;取消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中发射天线和数字电视直放站等2个产品单元。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对申请企业,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2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相应产品进行审查、审批,生产许可证标注产品名称为直播卫星专用设备、非直播卫星专用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许可证编号按相应细则编号。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后,按新细则要求审批发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三)稳妥实施刹车片产品转为强制性认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中的刹车片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依据《认证认可条例》,总局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制定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在正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已转为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督促获证企业履行质量安全承诺。对于通过告知承诺、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要在获证后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和后置现场审查,检查企业条件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承诺。对于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生产检验设备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要撤销其证书;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骗取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保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要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质量验收、出厂检验和售后服务等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制度并实施。

(三)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合法举报质量违法行为。对故意偷工减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惩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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