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到劳动监察大队后果

告到劳动监察大队后果

告到劳动监察大队后果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处理,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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