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中华中医药学会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中医药学术团体。中华中医药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章程
(中华中医药学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9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CACM)。 第二条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中国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法维护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益,为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 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邮编:100029
第二章
第六条本会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 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医务人员。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
(九)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六类会员。 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中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中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二)专科会员
本会会员中,从事有关本专科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工作五年以上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己取得专科医师证书者,或取得有关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中医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四)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五)外籍会员
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赞助本会活动,对中国中医药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六)名誉会员
国内外知名人士,愿与本会交往、合作,对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或单位〉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其他会员按照《中华中医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与专科会员
1、权利
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⑶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⑴遵守本会章程。
⑵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⑶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⑷按期缴纳会费。
⑸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⑹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⑵免费获取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中华中医药学会通讯、会刊。
2、义务
参与由本会组织的对国家中医药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
1、权利
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⑷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专科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学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筹措、管理学会经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下设的专科分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专科分会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经会长提议,本届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科协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学会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21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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