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缩写:CAAV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中国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二)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本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会挂靠中国农业大学和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9号博雅园1栋106号 (邮编:10002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围绕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
(三)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四)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五) 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的制定和评审;科技文献和各种标准的编审;组织举办国内外科技经济展览;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
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六) 编辑、出版、发行畜牧兽医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
(七) 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八)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合作。
(九) 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为会员和畜牧业发展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 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高级或相当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畜牧兽医专业科技人员;或虽无上述技术职称,但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企事业、社团的高级管理工作者。
(三) 团体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与本会的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含聘请的专家、顾问)、并积极支持和愿意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服务、继续教育、期刊出版等各项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
本会与团体会员单位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协作关系。本会与常务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副理事长单位团体会员可签订具体的协作(合作)服务协议,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四)外籍会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本会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分别按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的管理办法办理。
(四)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亦可有本会授权学科分会或者委托省级畜牧兽医学会批准,并报本会登记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五)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 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七)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 按规定缴纳会费;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高级会员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见“高级会员管理办法”。
团体会员: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六)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 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 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九) 按规定缴纳会费。
(十)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交回《团体会员证》和标牌。会员如果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充分酝酿、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全国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除个人理事外,可适当增加单位理事。
本会理事会理事、分会的常务理事原则上从本会的高级会员中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学会、学科分会、中央直属有关政、事单位及企业界科技人员按适当比例组成,并兼顾老、中、青、妇和少数民族的比例。本会学科内的院士、各学科分会的理事长为当然理事。学科分会换届后新的理事长不是本会理事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增补,原分会理事长的理事资格至任届期满止。各省学会、中央直属政、企、事单位的理事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变更,可报理事会审批,向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
(二)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条 为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建立基层会员小组;也可在同一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合会员小组。
第三十一条 本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学会属业务指导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办公室、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编辑出版、组织人事、国际活动、财务等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为表彰热心本会工作的老一辈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本会对会员设立几项荣誉职务:
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并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新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同。
设荣誉理事若干人。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并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经各学科分会、省级学会提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新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同。
设荣誉会员若干人。凡本会会员,在工作和学术上有杰出贡献、热心学会工作并已离退休者,经各学科分会和省级学会提名,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
第五章 涉外
第三十五条 本会涉外交往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类涉外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不吸收境外民间组织为团体会员。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不推荐或聘请境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性职务,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员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应邀加入境外专业、学术性团体或担任该团体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条 以本会(分会)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会)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必须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境外民间组织在本会建立分支机构,须按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分会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协《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本会依据学科划分、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学科分会(以下称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分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五条 分会的名称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其名称前须冠以本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十六条 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在活动中凡涉及与政府、企业、事业法人单位签定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以及涉外活动和召开全国性会议等,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七条 分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也不能组建跨地域的区域性机构。
第四十八条 分会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在其规定的理事会任期(一般为3?5年)届满时按程序报批及时换届。分会负责人的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分会的常务理事原则上由本会的高级会员担任。
分会在没有理由说明,超期一年不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的,本会可令其暂停活动,封存印章,进行整顿,或由本会直接组织其换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其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学会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30日第十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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