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70%帐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09年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70%政策,请问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收购单是否抵扣进项税?地税是否按17%增值税全额缴纳附加税费?我公司回收废钢销售,之前按旧政策执行的。

1,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增值税,应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 2,收购单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只有增值税发票才能。 3,附加税费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09年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70%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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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2
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值税是17%不是附加税费
第2个回答  2013-11-12
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先征后退增值税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4-20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9-04-20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二)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先征后退增值税
  1.政策规定和主要依据: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包括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财税〔2008〕157号)
  2.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再生资源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应当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3.税收优惠方式:先征后退
  4.税收减免管理类型:财政行政审批
  5.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资料:(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反洗钱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6.办理机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财政机关
  7.办理程序和时限:由财政机关负责办理,按照财监〔2009〕7号规定执行,具体请向财政机关查询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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