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与英国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吗?

如题所述

既有联系有区别,首先联系是,二者都属于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的,这包括了英国的习惯法和衡平法。所以,新加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理、法理学、法律组织的结构、法律门类的原则及法庭程序等都和英国的相似。
区别,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新加坡实行的是议会共和制,这就决定了,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也是柔性宪法国家,新加坡有宪法典,所以新加坡是成文宪法国家,刚性宪法国家。
英国司法组织因袭历史的传统,体系比较错综复杂。法院大部分也不是由固定配属的法官组成,而是由一定等级的法官(法官等级森严)到院组成法庭进行审判。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新加坡的司法权力属于最高法院及通过成文法规定设立的基层法院。宪法本身对法院体制没有规定,实际上司法体制基本上是沿袭英国的制度,并通过议会法律加以规定。法院体制分为三级,即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英国枢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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