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发工资及在职社保的法律咨询

上月工资发重复了一部分,我上月底已离职,公司已出离职证明,写清我与公司已无任何账务关系,多的工资必须要退吗?
另:在职期间,公司没有给我购买社保,我入职时由于地域关系,没有买,我签了一个自动放弃购买社保的东西,这个东西在社保局和劳动局承认有效吗?我个人认为这个是不能有法律效应的,应该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

第一,对于工资重复的部分,于情于理是应该退还公司的。
第二,在职期间,公司应该购买社保。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劳动法》第100条有规定。
第三,依据《劳动争议解释《三》》规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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