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甲到影楼乙,由该影楼的摄影师丙为其拍摄了一幅其肖像的艺术昭片。

如题所述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到影楼消费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消费者是定作人,影楼是承揽人。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本事件当中,一般情况下,影楼的任务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拍摄相片,并将符合约定的相片交付顾客,而底片作为工作成果之一,也应当交付消费者。

这一般前提是消费者委托拍摄的相片不构成“作品”,如果构成作品,需要影楼与消费者之间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明确著作权归属于消费者,那么底片作为著作权的组成部分,应当交付消费者。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独创性(业内称原创)是其前提条件。

如果一件作品,不具有独创性,那么该作品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对象。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签署和加入的条约和公约,并未对独创性有明确规定和解释,但不难看出,在影楼接受消费者委托,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相片成为作品,还是可以进行区分。

扩展资料

另外有的影楼底片需要另收费,是违法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

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台州网-影楼拍摄的底片究竟该归谁?

参考资料来源: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摄影店提供底片另收费? 底片不收费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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