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要那个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那么,用工单位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连续6个月以上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该如何理解?
“非主营业务岗位”和“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以及“临时顶替的岗位”中间是个“或”字。这个或字如何理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

用工单位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连续6个月以上使用劳务派遣工,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解读如下: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条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进行了界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这样看来,实践中的银行、移动、邮政、电信、石化等行业基本上都是非法使用劳务派遣。同时,本条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这主要是考虑到被派遣劳动者并未实际在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属于一种“有关系没劳动”的特殊关系,约定试用期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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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16
劳动法有它矛盾的地方,其中又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员工签两年以上的合同,难道干六个月给24个月的工资不成,所以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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