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要那个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那么,用工单位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连续6个月以上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该如何理解?“非主营业务岗位”和“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以及“临时顶替的岗位”中间是个“或”字。这个或字如何理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就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