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提到的“重大违法记录”,在具体政府采购执行中,一般是以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查询告知函为依据。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在提供资质证明材料时,一般要提供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据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函。
以证明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条件。
这个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2月公布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这是公开信息网上都有。
其第十七、十八条摘录如下: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二)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三)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四)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扩展资料:
适用情形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和执法单位等。
报送要求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梳理近三年内本级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类的案件信息,按照附件格式整理形成本级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随处罚文件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省三年内有效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收集相应的处罚文件,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一并报送财政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