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吸收全资子公司涉及的土地怎样计税

如题所述

对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不涉及土地交易,但需要土地过户,因此契税不能免(除非满足国有企业改制免契税的规定),营业税有些地方可以免(大部分地方免不了),土地增值税因为吸收合并按照账面值合并,未增值所以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不涉及(需要按照59号文和4号公告的要求,履行相关特殊税务处理的程序)。

土地增值税是可以免征的,财税[1997]48号文件中规定,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此如果全资子公司予以注销后并入存续母公司,因为投资主体未变,免征契税。

  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因此,如果系上述情况,全资子公司将所属房产无偿划转给母公司,亦应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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