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修建襄渝铁路的工龄到底该不该计算

我70年9月至73年1月在陕西镇修建襄渝铁路。单位是达县民兵团二营十一连;77年12月在信用社参加工作。一直未计算修襄铁路的工龄,2010年3月国家出台政策,对以前有关上述修建襄渝铁路的问题,结合当今社保政策一并解决,而达县劳动局解答是,信用社是省管单位,县上不管,这样答服本人有些不解,基层职员丢开工作,到省上去问吗?如果那样不是支持人们支上纺吗。

因当年参加襄渝铁路建设的民兵(民工)是按照原四川省革委会川革发〔1971〕133号文件的规定“从城镇和农村抽调社会闲散劳动力,其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组织退场”,返回原籍,其用工性质属临时用工。回原籍另被当地企业招录为正式职工的现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四川省没有文件规定。根据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344号文件规定,因不属本企业,故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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