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龄计算问题及相关文件

我爸爸于1970年8月在陕西镇巴县参加修建襄渝铁路,后来读书,从事教师工作.请问你们知道四川人事厅是否有修建襄渝铁路计算工龄的相关文件.另外有个问题是,最近有同样情况的在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又计算了工龄的.请问同是修建襄渝铁路 为什么在事业单位工作和在企业单位工作却有不同待遇?

第1个回答  2013-08-03
提供一份重庆市市长信箱对此问题的答复供参考:
来信人,您好!
你于2012年3月9日发的电子邮件《抢修襄渝铁路西段4个民兵师5问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已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再次答复如下:
襄渝铁路建设的民兵民工都属于经济建设民工。新中国成立后至1984年我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前,企业的用工主要分为固定工和临时工,国家对各个时期两种用工制度下职工的招用、连续工龄认定等方面都有不同的明确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只有在作临时工期间被所在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其临时工时间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襄渝铁路建设的民兵民工是按照原四川省革委会川革发〔1971〕133号文件的规定“从城镇和农村抽调社会闲散劳动力,其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组织退场”,返回原籍,其用工性质属临时工。按照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项目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鉴于您是参加襄渝铁路修建后返乡就业,因此,参加襄渝铁路修建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重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人:袁忠义。 联系电话:6389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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