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想报考温州的公务员不知何时报呀

如题所述

2009年的8月23号
2009年温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

政策问答

特别提示: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组织人事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一、本次招录公务员的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答: 1、具有温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08年12月2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下同)。

2、温州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和在温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温州生源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3、研究生毕业(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具体招考对象详见招考录用计划。

简单地说,只要是2009年温州生源应届毕业生或温州户籍的社会人员可报考温州全市范围符合条件的职位;其中,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考生面向全国。

二、本次招考采用什么办法?

答:采用按职位进行招考的办法。也就是说,考生报考某个单位的某个专业(职位),那就在报考这个单位的这个专业(职位)的考生中竞争,如果考上了就在这个单位工作。

三、如何区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答:“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报名时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学,并于2009年9月底前毕业取得学历证书者;“社会人员”是指在2009年2月28日前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者。

四、2008年高校毕业生,现在户口还在学校或尚未落户,可以在生源地报考吗?

答:必须于2008年12月27日前落户温州(以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为准),方可报名。

五、委培生、中小学教师可否报考?

答:面试资格复审前,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09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六、本次招考对学历有何具体要求?

答:1、本次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为大专以上;2、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专业(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职位对学历有具体要求的,须按照职位要求报考。高学历人员可以报考相对低学历要求的职位,但须符合该职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如考生甲具有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和哲学的硕士研究生学历,那么他可以报考要求法律专业本科职位,或者报考要求哲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研究生职位,但不能报考要求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职位;如果甲同时是外市户籍人员,那么报考情形也同上。

七、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人员可否报考?

答: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的人员,在2009年2月28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可按社会人员报考。

通过军队系统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毕业证书,其毕业班证书为国家承认(2001年以后毕业的须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电子注册)的人员,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也可按社会人员报考。

八、对报考人员的学历证明有何规定?

答:报考人员的毕业学历须为国家承认、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取得省级以上党校核发的函授学历的人员也可报考;持设区的市级党校核发的党校学历的,须在报考前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查认定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后,方可报考。

九、只取得硕士学位而没有研究生学历的,可否报考学历要求为“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职位)?

答:不可以。专业(职位)的学历要求为“硕士研究生”的,必须同时取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只取得学位未取得学历或只取得学历未取得学位的,不可以报考。

十、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否报考公务员?

答: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公务员。

十一、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我省公务员?

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经商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三种情况可以报考:

⑴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⑵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⑶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上述人员,就读期间为现役军人的,在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当年军人服役证;当年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报考公务员时须提供录取通知书或招生办出具的证明。

十二、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如何报考?

答: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浙江省公务员,须在资格复审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址:www.cscse.edu.cn)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同时符合《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浙考生的学历、学位认证可以委托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电话:0571-88394819)代为办理。

十三、服务西部计划和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如何报考?

答:⑴在服务期间可以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报考所服务的县(市、区)公务员,既可以应届生身份报考,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⑵服务期满一年内,可凭《志愿者服务证》和省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办证明,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

⑶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户籍所在地的公务员。

十四、2007、2008年毕业于在温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但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可否报考?

答:可以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十五、哪些人员不得报考?

答:公务员、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09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09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

十六、报考我市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劳教系统的人民警察有何特殊规定与要求?

答: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7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8以上,部分职位视力可放宽到两眼裸视力4.5以上。其中,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评总分须达到180分以上。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确定。

请考生在报考时注意相关要求。

十七、此次招考的报名方式如何?

答: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不再进行现场报名。考生必须在2008年12月27日2009年1月3日的报名阶段进行注册、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

其中,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方式报名。

十八、资格复审时需携带备查的材料有哪些?

答:面试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入学时原常住户口迁出(注销)记录的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学生证、笔试准考证及报考专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报考专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领取《面试通知书》,报考人民警察的,同时领取《体能测评通知书》。

鉴于部分省市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所在省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情况,经研究,同意浙江省外符合报考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报考。省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仍须凭教育部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报考。

面试前,考生已经与其他单位签约的,也须提供已签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影响资格复审。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十九、关于“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答:“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8年12月27日前在各类??及农村工作,或曾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十、这次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主要有哪些科目?

答:全省笔试时间统一为2009年2月21日。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和《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09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2009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省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二十一、面试考什么?

答: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等。

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60分。《面试规程》届时在浙江人事编制网、温州人才网公布。

二十二、体检按什么标准执行?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执行。其中,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二十三、考察工作按什么文件执行?

考察工作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各级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拟录用人员的考察工作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并对考察对象在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副职期间本村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本人是否受过处分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二十四、对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报考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体检资格和考察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五、被确认录用公务员后,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答: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自行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被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不再递补。

二十六、如果有招考公告和政策问答以外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考生参加我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应认真阅读招考公告、政策问答以及考试录用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如果仍有疑问的,可在考试录用系统工具栏目“我要咨询”中进行网上咨询,或点击“电话咨询”查找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公开号码后致电咨询。

二十七、本次招考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答: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特别提醒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不再上传照片,直接缴费确认。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3. 截止2008年12月27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 报考人员必须在2008年12月27日2009年1月3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专业)为准。

5. 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护照)。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6. 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7. 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8. 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09年1月19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3515),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考务费用。

9.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专业),将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职位(专业)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予以公布。

10.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发[2007]32号)执行。

11. 报考人员对在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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