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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溪水泥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1月20日市税务二分局对该厂进行纳税检查,发现下列事项:
该厂正在施工建设一幢职工宿舍楼。“在建工程”账户中记录的一笔业务为,2003年3月12日,从河滨市物资公司购进螺纹钢600 000元。但在核对其他相关账户时并未发现该笔业务,进一步检查会计凭证,该企业在记账凭证中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职工宿舍楼(螺纹钢) 600 000
贷:库存商品—水泥 600 000
所附原始凭证有三张:一是水泥销售普通发票;二是购进螺纹钢普通发票;三是工程物资仓库收料单。金额均为600 000元。
柳溪水泥厂当时所产水泥的成本为每吨102元,不含税售价为150元。
要求:1.柳溪水泥厂对该事项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2.对水泥厂的错误做法,会计上如何更正。

1.少计收入,偷逃税款。
2.更正:
红字冲回原分录
借:在建工程—职工宿舍楼(螺纹钢) -600 000
贷:库存商品—水泥 -600 000
重做分录:
借:在建工程—职工宿舍楼(螺纹钢) 600 000
贷:工程物资 600,000

借:应收账款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179.49

借:主营业务成本 348,717.95
贷:库存商品-水泥 348,7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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