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细则
1、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相关资料如下: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比例不小于1:200;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扩展资料:
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关规定:
1、《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2、《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3、《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卫生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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