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学专家,如何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可归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该险种,究竟是对被保险的汽车的保险,还是对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如果一汽车在转让后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否有理由??既然是属于财产保险,那么他是对“汽车”所造成的伤害予以赔付,而不是哪个“人”开车所造成的伤害进行赔付,那么汽车在保险期内,没有变更登记可以成为拒赔的理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