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强制保险的性质

请问法学专家,如何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可归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该险种,究竟是对被保险的汽车的保险,还是对第三人损害的保险??
如果一汽车在转让后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否有理由??
既然是属于财产保险,那么他是对“汽车”所造成的伤害予以赔付,而不是哪个“人”开车所造成的伤害进行赔付,那么汽车在保险期内,没有变更登记可以成为拒赔的理由吗

第1个回答  2008-12-15
交强险是对第三方的财产保险,包括人身和车辆以及财产保险。
如果你的车辆在转让后没有做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因为当时车主已经对此车辆没有保险价值,而你不是投保人,所以可以拒绝赔付!
第2个回答  2008-12-1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只是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你最后所说的情况是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所以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绝赔偿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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