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适用和法律适用的不同方面

如题所述

(1)特别冲突适用规则在同一效力层级上,当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而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应注意的是,发生冲突的特别法与普通法必须处于同一效力层级上。若特别法效力层级低于普通法,而特别法的特别规定又未经高层级法的授权,那么这种特别规定应属无效,人民法院应适用普通法。(2)层级冲突适用规则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次法律规范,但高层级法律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根据这一规则,当审理某个行政案件时,低层次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某一高层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依高层级规范来解决该案件的实体争议。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排列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论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解释或裁决。(3)平级冲突适用规则平级冲突的适用规则一般是:高速特定地区、部门事项的行政法律规范优于调整一般地区、部门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这种解决法适用于平级规章之间的冲突,具体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4)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对新、旧法之间的冲突,适用规则应为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特定事项发生在新法生效后则适用新法;如发生在旧法生效期间而审理在新法生效之后,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时除外。(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般明确规定,不同民族、种族或者身份的自然人,适用对该民族、种族或身份而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区际冲突所涉及到的两种法律规范冲突需要采取不同的适用规则:①大陆与港澳台的区际冲突适用规则。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该地区的法律规范;发生于大陆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当地的法律规范,即使具有涉及港、澳、台的因素,也不能例外。此外,此类法律适用冲突还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也有相同的规定。②在国内设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间的区际冲突适用所涉及到不同事项采取不同的适用规则,如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能力、资格方面不同行政区域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行为人户籍所在地法或者居住地法或者法人,组织成立地法;对因不动产行政案件发生的法律适用冲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法律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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