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追跳河溺亡,痛失爱子的家属索赔30万算不算情有可原,可以理解?

如题所述

小偷被追跳河溺亡,痛失爱子的家属索赔30万算不算情有可原,可以理解?

正常情况下,每个人遇到小偷偷取自己的东西,被自己发现后,肯定是要追的。在追逐的过程之中,小偷出现意外该怎么赔?

近日,长沙市宁乡市法院就受理了这样的一个案子。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胡某驾车带女友外出游玩,当他们玩儿差不多返回车子时,发现了异常:一名男子正在自己的车子旁,鬼鬼祟祟干着什么。胡某上前质问,该男子没有作出任何回应,然后拔足便奔。这时候,胡某才发现,自己的车玻璃被砸碎了,车子里面的包包也不见了。胡某意识到是“遭贼”之后,直接朝着小偷逃跑的方向追去。

小偷前面狂奔,胡某在后面紧追不舍,这时候胡某也看到了小偷手里拿着的包包,正是自己丢失的。两人追逐了好一段距离,直到追到了一条河流边上。此时还没有到汛期,所以河边一大片沙滩露在外面。此时,被胡某追赶的小偷,不小心跌倒,然后慌忙爬起来,径直往海中心跑去。

这时候,胡某一看前方存在危险,大声吆喝该男子不要再跑,但是想要急于逃脱的他对胡某的劝诫充耳不闻。为了避免发生意外,胡某果断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警后,警务人员迅速出动,到现场时并没有发现该男子的踪迹。直到两天以后,该男子的尸体被人发现,证实了他死亡的消息。之后警方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哪知道该男子的家属却将此事遂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30万元的损失费。

然而法院一方在谨慎审理后认为,在此案中,胡某权益受到侵害时表现出的是常态行为,且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是可以被理解的一种行为。胡某在追逐过程中,发现沙滩危险,对其进行劝说,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说明胡某不存在伤害该男子的事实。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公正有效的。

小偷被追跳河溺亡,痛失爱子的家属内心过不去这道坎,算是情有可原的范畴,一是他们痛失爱子的心情可以理解,毕竟他们的儿子在这件事中不幸溺水而亡,虽然这件事情是他们儿子有错在先,但他们却认为如果没有胡某的追赶,他们的儿子也不可能这么年轻就过早的离世了。二是,他们作为普通人并不太懂法律,他们只纠结在儿子去世这件事上,却没有考虑到儿子是有错在先。

但是,要求索赔,且数额是30万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毕竟他们儿子的死,是因为自己偷窃在先,偷窃已经是一种犯罪行为了,且在胡某正常维权的过程中,他的儿子不听劝告,由此导致的死亡也不应该算在胡某头上。所以,法院判其败诉也就不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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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12
小偷被追跳河溺亡,痛失爱子的家属索赔30万这没法理解,也不会原谅这种行为。首先小偷是因为盗窃才被追赶,而且追赶者也不想让其丧命,这种索赔是无理的要求,所以无法理解。
第2个回答  2020-06-12

当然不能理解了,对于这种偷了别人东西反过来向受害者索赔30万的行为,个人认为就是倒打一耙。被偷者都没有找家属索要被偷走的钱财,家属怎么能腆着脸来向对方索赔呢?实在是无法理解。所幸我国的法律是公正的,对于这样的行为予以了驳斥。

01、小偷有错在先

从整个案件来看,小偷在跳河逃跑之前的确是犯下了偷窃的罪行。根据被偷者胡某的陈述,当时在他游玩过后返回自家小汽车处准备开车回家时,发现车辆的车窗已经被砸,而且放在副驾驶的一个小包也不见了。当看到形迹可疑的杨某在车边逗留时,直觉告诉他就是这个人偷了自己的包。而后来在追赶过程中,胡某也是清楚的看到了该男子手中拿的正是自己放在车中包包。

从这一点来看,杨某偷窃的确是有错在先,而事发地的监控以及路人也是能够对杨某偷窃的行为进行证明。对于胡某来说,追赶小偷不过是为了要回自己的财物,而对于后续该小偷慌不择路选择跳河而溺亡一事也是无法预料的。而小偷家属提出30万的赔偿诉求这着实是有点可笑,如果这都需要进行赔偿的话,那么以后小偷岂不是会越来越猖狂?

02、小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除了小偷本身就做出了盗窃行为这一点,被偷者没有义务赔偿的另一个原因就在于当时小偷做出跳河举动是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而从法律上来说,作为成年人的小偷杨某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能够负起一定责任。而在他逃跑过程中明明有那么多逃逸路线可以选择,他偏偏选择了跳河,那么就应该自身承担起相应的风险与后果。

如果小偷是在被偷者的逼迫下选择跳河,那么家属提出赔偿的诉求也是可以理解,但问题就在于在此案中该受害者并没有暴力追赶,只是想要追回自己的钱包而做出了本能反应。从这点来看小偷家属的诉求是相当不合理的。 

02、受害者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除了上述两点,法院判决受害者不用赔钱的重要一点就在于在当时的情况下,追赶者胡某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根据胡某所说,当时看对方跳河以后,曾向其大声提醒称不要向河流深处游去,只要将钱包还回来就不再追究此事。但该小偷并没有理睬他的喊话。

而眼看着对方越来越远,害怕闹出人命的胡某也是立即打电话报警,与警察经过搜救一番未果后就以为对方已经脱险上岸了。而对于胡某报警的行为,小偷家属坚持认为对方这样做不过是为了让警察为其抓小偷罢了,胡某并没有尽到对陷入危险的小偷的救助义务。

实际上,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积极协助警方进行搜救的胡某已经做到了自己应该做的,而小偷的溺亡与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对此也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个回答  2020-06-14
不是情有可原,不能理解。我们一直忽略了因果关系。我抓你,你跑,是我要捍卫自己的财产,你是为了逃脱法律制裁。你可以跑路就站在不义的一方,这和你死不死没关系。我追你跳河,我不追,你也可能跳河,是你自己选择的,和我追你没有因果。
第4个回答  2020-06-12
我觉得不算情有可原,被偷的人家真的很可怜啊,东西被偷了还要赔钱,跳河是小偷自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