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发回重审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 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 》第153条的规定) 。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 一审 中已经提出的 诉讼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 二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 离婚 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 子女抚养 、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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