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制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显著的教育特征。
一、封建等级制度。
封建等级制度(feudal hierarchy)是指各地封建主之间依附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等级关系。大多建立在君权神授思想的基础上,利用宗教建立等级关系,扩大控制范围,古代被许多国家的多数君主采用以管理和巩固自己的统治范围。
二、封建主阶级矛盾。
用封君封臣关系和封建等级制度维系整个封建主阶级,旨在保持其内部和谐一致。但实际上,封建主之间争夺土地和权势的斗争仍很激烈。封建主混战在中世纪西欧是一种普遍现象。由于地产不断转移,用封受土地维持封建军队的办法也未能持久。
13世纪以后封君封臣关系渐趋衰落,但财富、权势不同的贵族等级仍继续存在。西欧封建等级制与中国西周的分封制(两者同属“封建制度”的范畴)的区别:
1、中国先秦时代(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221年以前)尤其是西周时代的分封制往往是先有爵位后有地,而西欧大陆的封建制往往是先有地后有爵。即是说,先秦时期的分封制大多具备着两个基础,一是与王室有较近的血缘二是有较大的功绩。这些具备了,就封给一个适当的爵位,然后指给一块地建国,有爵(指公侯伯子男五等,各国内部的等级爵位不算)者互不从属(当然战国的几个新兴诸侯是用政治军事的方法取得的实权)。而欧洲的封建领主,往往是通过武力、联姻、继承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后再宣誓效忠某位更高级领主,获得爵位。
2、从属关系上差别较大。先秦的分封制是层层隶属,从礼制上讲,诸侯效忠于天子,大夫效忠于诸侯,如此大夫也效忠与天子,即效忠于上级的上级直至天子,周天子对全国的土地拥有最高的所有权,而诸侯们只有使用权。而欧洲各级封建主之间只效忠于其直接上级,隔级之间无单向度的效忠关系,这也正是欧洲很多君主无法调动国内的骑士的原因。
3、由于以上的爵位关系和从属关系的不同,在继承上就有了不同。先秦的土地继承是严格按照宗法家族制的男系继承,女系及外戚无权继承,而且理论上讲诸侯的继承都要受到王室的节制,王室有权否认继承(实际操作是另一回事,但诸侯的丧事和爵位继承都要通报王室)。而欧洲虽然有着更加严格的长幼制度(即长子继承全部,幼子什么也得不到。先秦宗法幼子降一级分封),但在继承权上相当松,女儿有继承权,外戚也有继承权,这就造成了大诸侯跨国领有土地、同时从属于两个上级领主、继承纠纷国际化等情况的产生。
4、总体来说,欧洲封建制没有分封制那么严格。先秦诸侯只能从属于天子,不服就要受到讨伐。等级森严,一成不变。而欧洲效忠关系十分松弛和自由,没有严格的宗法与分封制度,只是一种契约上的关系。等级也有可能随着国力的改变而改变。
5、以上的不同又导致了贡赋制度的不同。先秦的贡赋制度其政治意义远胜于经济意义。诸侯贡赋为各地方物,代表这方土地属于天子。其贡献之物多为军事和祭祀物资,内容以林、猎、渔、矿为主,偶有谷类,也主要用于祭祀,如黍、椒(豆子)、麦、稻等。《左传·僖公四年》记载管仲伐楚时借口“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即反映了这个问题。
天子及王室日常用度出自王室领地,公卿又各有专门的采地,如周、召、单等,这些并不依靠诸侯,因此从经济上来说诸侯与天子之间并无从属关系。而欧洲各级封建领主之间的供赋更像是租税,经济意义十分明显。内容以农牧产品为主。封建领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农民的地租和下级领主的供赋来维持的。领主之间主要是经济从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