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公平正义,法律至上,保障,正当程序,权力制约。
1、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的优先适用性。
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时, 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2、权力制约。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3、保障。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是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是保障的重要条件,行政保障是保障的关键环节,司法保障是保障的最后防线。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具有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基本特征。
4、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法律实际上是一种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以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准绳。
有了这种法律思维,人们对于自己乃至他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就有了稳定的预期,便会依次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规则思维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
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是平等,即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思维要求每一个人都抛弃特权思想,自觉将自己置于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之下。
法律的制定需要贯彻平等原则,不允许个别人或个别集团将自己的特权法制化;法律的实施更要落实平等原则,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有法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