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促进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经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总体规划区域的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
  高新区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高新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为导向,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建设成为自治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样板区,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产业、资本、人才、项目的聚集区。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等活动。第二章 体制与管理第六条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是昌吉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州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州级经济管理权限,社会行政事务服从昌吉市人民政府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高新区经济发展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高新区和昌吉市榆树沟镇区域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安全生产、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经济事务的统一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行使州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高新区设立一级财政和国家金库。财政收入并入昌吉市财政预决算。
  昌吉市榆树沟镇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纳入高新区财政收入范围。
  高新区与昌吉市的财税分成,由昌吉州人民政府核准。第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管理区域内各项经济指标统计工作。高新区经济指标纳入昌吉市统计范围,由昌吉市统一汇总、上报、公布。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昌吉州、昌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昌吉市村镇体系规划,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榆树沟镇村镇规划。
  根据昌吉州、昌吉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第十条 高新区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昌吉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计划单列。
  高新区管委会依据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收、储备、开发、出让、管理。负责建设用地报批,组织项目用地审批报件、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划拨、转让、抵押、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工程建设管理和房产管理等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等。负责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高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审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的征收、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和安全管理等。第十三条 自治州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依法设立派出机构,并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职责。属州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高新区直接审批。
  高新区可直接申报国家、自治区级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补助资金。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应当对高新区实行计划单列。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可依法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有关业务。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高新区规划区域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高新区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处罚。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第十七条 高新区应当探索开放的发展模式,以产业转型升级先行区带动各专业园区创新能力提升和新型产业发展,推进一区多园建设。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生物科技、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与智力密集型产业,培育和扶持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
  禁止在高新区内兴办高污染、技术被淘汰或落后的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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