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第一,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第三,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一、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
1、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A、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没有高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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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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