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的治安、交通、道路设施、绿化、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建筑规划、市容、灯光、文明施工等的综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心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以下简称中心区),是指东起泰东路、即墨路、浦东南路,西至黄浦江边,南起东昌路,北至黄浦江边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中心区范围的具体划定及其调整,由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第三条 (适用对象)
  凡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心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管理机关和执法组织)
  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区城管办)负责中心区的日常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中心区城管办下设监察队(以下称中心区监察队),具体负责中心区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并受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中心区内的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委托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中心区监察队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中心区内设立的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中心区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浦东新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心区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就委托处罚事项对中心区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治安秩序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条 (道路交通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畅通。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条 (道路设施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包括人行通道、地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道路或者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放物品;
  (三)偷盗、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拦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绿化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绿化,自觉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园林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任意占用绿地,拆除或者毁损绿化设施;
  (二)在树旁和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水;
  (三)擅自采摘花卉,折损、刻划树木,借树搭棚;
  (四)践踏绿地、花坛;
  (五)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环境保护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环境污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三)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四)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周围环境;
  (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
  进入中心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对下列违法行为,由浦东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中心区监察队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废弃物;
  (二)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三)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四)机动车车容不洁;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毁损环境卫生设施;
  (六)破坏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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