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购买材料发票需要写备注吗?

如题所述

建筑业购买材料发票需要写备注。
建筑业发票开具的要求如下:
1、《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
2、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
3、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业发票至少应该在劳务发生地所在县以内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能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县或市以上税务机关开具。
税局代开建筑业发票所需资料有:
1、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付款方出具付款证明;
8、外出经营证;
9、已盖印花税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中标通知书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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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17
如果你是购买材料发票的话,那么是不需要写备注的,只有劳务发票才需要写备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的。
第2个回答  2020-07-17
建筑业购买材料发票当然需要写明清楚的条款,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第3个回答  2020-07-17
建筑业购买材料发票是需要写备注的,因为这样才具有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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