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急,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应急职权以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制度。行政机关管理的行政事务,大体上可以分为正常社会状态下的行政事务和非常社会状态。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有在被执行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又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反过来说就是如果被执行人愿意执行,则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自己执行(但不叫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