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招标物资供应数量大于合同数量,是否需要重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比价的方式能否续签合同?

如题所述

政府采购法》中有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所以,要控制追加的数量。如果追加大的数量较大,超过10%,就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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