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如题所述

提单的性质:\x0d\x0a\x0d\x0a1.货物收据。 \x0d\x0a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x0d\x0a2.运输契约证明。 \x0d\x0a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x0d\x0a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x0d\x0a\x0d\x0a提单的作用: \x0d\x0a(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x0d\x0a(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x0d\x0a(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这种运输的契约是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它是处理承运人(船东)与租船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x0d\x0a\x0d\x0a希望对楼主有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12-26
提单的性质:

1.货物收据。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押汇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在班轮运输的条件下,它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运输中产生争议的依据;包租船运输的条件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这种运输的契约是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它是处理承运人(船东)与租船人在运输中的权利义务的依据。

希望对楼主有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3-18
海运提单的性质: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最具特色、最完整的运输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
海运提单的作用:
1、从法律规定角度看,提单的基本作用在于: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货物收据;
(3)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2、从外贸业务和运输业务角度看,提单的作用在于:
(1)提单是承运人有条件地为托运人运输货物的=B面确认;
(2)提单是银行结汇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
(3)提单是货主与货代之间、货代与承运人之间或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支付或收取运费的凭证,也是在经济上互相制约的有效文件。
拓展资料:
1、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根据《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这一定义与《汉堡规则》第一条对提单的界定相同。二者都表明提单具备这样几条性质:(1)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2、关于提单性质的前两条界定没有争议。学界对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这一点存在诸多争议。大概有所有权凭证说,占有权凭证说,债权凭证说和权利凭证说。但从国际贸易实践以及各国海事法院的判例来看,都支持或认可了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从本案亦可看出广西高院和最高院均认可并申明了这一点。可以说这是目前各国在海事审判中的共识,尽管这并不能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直接的意思表述。
这是源于海商法的形成历史,早期海法的形成基于航海习惯,后来逐渐由不成文的判例汇编,演变成国家制定的海商法典。其后又订立了好多国际公约来加以协调各国海商法的不统一。海商法的特殊性就在于:习惯法在国际航运界是公认的,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涉外法律的渊源之一。从提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来看,对于提单流通性的要求必然要求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效力。而强调提单的流通性是适应海上贸易、运输以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的发展趋势的。可以说,提单的流通性是其物权凭证效力的基础和前提。正是因为货物即提单流转的需要,才促成提单表现为物权凭证。为了促使买方在占有货物前付款,推动连锁买卖的发展,要求将提单视为货物的代表,并且要求根据提单行使对货物的权利,保护提单善意第三人。甚至于,为了促使提单流通,卖方或转卖方可以用提单上记载完好但事实上已损毁、灭失或为第三人占有的货物履行买卖或转售合同。如果考虑到提单的流通性,这就不足为奇了。因为,提单应当代表货物,除了提单本身所记载事项外,卖方或转卖方不必亲自察看或查检察货物,甚至不必知道有关货物的任何情况。否则,转售就会成为不可能。因此,应当承认提单的独立性及提单物权凭证效力的绝对性。这就是海事海商的国际惯例。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