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法,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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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即法则。强调的是统一性、确定性和强制力。毫无疑问,在法、理、情三者关系中,法律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在现代的社会中,我们讲法治;在监管工作中,我们依法行政。但是法律规则不是“书本上的法律”,而是“活的法律”。法不是一块生硬的铁板,而是丰富的管弦,只要弹奏得好,就会发出美妙和谐的声音。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迅猛的发展,但是现行法律尚有缺陷之处,我们在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例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的设定等。因此,在执法实践中,不能简单教条的依法行政,而要针对特定的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法律加以灵活的运用,才能产生法律所要调整的最佳效果。

  理即公理、天理、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等。也就是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这种规律虽然没有法律强制作用,但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对我们的正义感,或者对事情的本来面目起一种昭示或者揭示的作用。在食品药品监管中,我们不仅要遵循行政合法性,同时要强调行政的合理性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监管,和谐发展的理念。

  所谓情即感情、情节或者情况。中国的传统文化是非常注重感情的,涉及到一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常会和法律发生某种冲突,出现一些负面的影响。比如说通过一些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去影响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等。另外我们在监管工作中,经常会说“情有可原”,或者说“案件的具体的情节”等等。这本身是一种事实,所以在监管工作中,情节、情况也需充分考虑,情绪、情态要很好把握。

  可见,在法、理、情三者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具有强制力的,是人们必须去遵守的制度。理是一杆公平的秤,是人们生产生活中要共同遵守的规律,是世人判断是非的标准,是人想向背的根本。情是人类社会不可回避的心理反应和社会关系要素。是处理好具体事件的“技术”方法和必备要素。可以说法是生硬的,理是公道的,情是可变因子。法在书本上;理在人心;情置根与心,表乎于颜。依法行政不能忽略理和情的存在及作用,灵活的把握和运用好“法”,是监管人员必须掌握的艺术和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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