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保障我们每个自然人对生活上有着落且能安身立命的重要财产。如果当事人名下仅存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遇到未来“儿媳”以婚姻作为要挟,要求未来公婆将自己的房屋产权过户到“儿媳”名下的,请一定要谨慎加慎重。
建 议: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子女或者未来“儿媳”之前先给自己设立“居住权”。所谓的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是一项绝对权,可以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就算是子女将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了,也不会影响到居住权人的居住和使用的权利。但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得到房管局申请居住权登记。如果,当事人没有到房管局登记,只用口头协议设定居住权的是起不到任何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