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颁布的汽 车产业发展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8 号 汽车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伴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也频频出台,2003年10月3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施行;11月12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并施行。进入2004年,政策出台的力度和频度更大更快,3月15日《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实施);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6月1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问世;7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的配套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监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出台;7月27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颁布(2004 年9月1日起实施);8月18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公布(10月1日起实施);10月28日《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颁布,这是政府首次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对乘用车辆(包括轿车、轻型客车和多功能运动型车辆)的燃油消耗进行控制(2005年7月实施)。9月23日,商务部推出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这使得产业政策中的“不得用进口汽车和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替代自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流入市场。”与即将出台的“办法”共同筑成了保护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技术壁垒;10月25日,商务部推出了《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所有这些都对我国汽车工业走向成熟和汽车消费走向理性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在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汽车产业政策的重新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问世、《汽车贸易政策》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出台影响最为强烈。 (一)新汽车产业政策问世 汽车工业一直以来隶属于原机械部管理。其间经历了一汽、二汽、重汽计划单列,中汽公司被撤销,成立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重组。到1993年,成立汽车司并入机械部,中汽总公司管理职能取消。之后,随着机械部的撤销,管理汽车的工业部门便彻底消失。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振兴汽车工业,国家仿效日本的产业振兴办法推出了第一个汽车工业产业政策(1994年)。 1. 新汽车产业政策出台的必要性 首先,由于1994年汽车产业政策与我国加入WTO的相关精神和我国所做的承诺是矛盾的。其次是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外资进入的速度、力度和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合资、重组明显加快;再次是受高利益驱使,国际国内资本纷纷进入汽车产业,甚至导致了汽车工业发展向组装型的不良方向发展的倾向。最后是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很多相关经济问题,比如能源问题、交通问题、环保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迫使新的产业政策尽快出台。 2. 新产业政策的主要特点 与1994年的产业政策相比,新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鼓励扶持国内汽车产业集团化发展、坚持鼓励生产和消费节能环保型汽车、鼓励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新型燃料汽车、坚持合资企业50%的主体控制以及坚持同一家外商同一品牌不得建立两家或以上的合资企业的原则没有发生变化。二是首次提出鼓励汽车技术的研发,增强其核心竞争能力;明确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汽车整车企业退出办法;建立汽车生产的准入管理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改革以前审批式为主转变为备案,合审两种方式;提出了企业自主开发政策,把研发摆在重要位置;取消了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等要求。三是强调了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性。 3. 新产业政策要点 取消了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和出口实绩等要求:新政策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等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黄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对符合整车特征认定的按整车征收关税。 新汽车项目投资门槛大幅抬高: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同时要建立成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此外,新建乘用车、中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而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总额下限20亿元人民币。新建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重型载货车1万辆;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万辆;装载6缸发动机3万辆。对轿车项目仍需进行最严格的审批,并且审批权限上调到国务院。对除发动机外的汽车零部件基本放开。 汽车工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新政策对新建汽车、农用车及发动机企业及跨产品类别生产汽车整车产品实行核准制,并对投资的资金规模、产能下限等给出了具体要求。对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改委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 行业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予以公告。 建立行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 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通过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首次提出力争到2010年有几家大型汽车集团跨入世界500强的目标。国家继续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与国外汽车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 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企业自主开发产品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凡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承诺将尽快出台鼓励企业自主开发的政策。鼓励汽车企业制订品牌发展计划,并实行品牌经营战略。 另外,鼓励私人汽车消费,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积极开展电动汽车、车用动力电池等新型动力的研究和产业化,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技术和轿车柴油发动机技术也成为新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主任马凯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通过本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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