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如题所述

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关系:\x0d\x0a\x0d\x0a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合法性原则为前提,违反任何一条均是不被许可的。\x0d\x0a\x0d\x0a二、只有在行政合法的存在和成立的条件下,行政合理性原则才会被允许施行。\x0d\x0a\x0d\x0a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多面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单面手。合法性原则可用于羁束政府行为,也可用于自由裁量。而合理性原则只能“生存”在合法的自由裁量权的“树荫”下。\x0d\x0a\x0d\x0a四、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又适用于行政诉讼。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x0d\x0a\x0d\x0a五、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合称为行政瑕疵。\x0d\x0a\x0d\x0a总之,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但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根本,是法律确定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延伸,是适用法律演化的原则。它们都是行政法公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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