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护理补贴领取条件

如题所述

养老护理补贴领取条件: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2.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3.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当地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家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及高龄老年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以及《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规定的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
补贴标准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按照能力评估结果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基本不能自理(中度)、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完全自理四档。
1.第1、2、4类对象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2.第1类对象中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参照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
3.第2类对象中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第3类对象以及第5类对象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1类对象的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第2、4类对象的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所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可按入住机构所提供的护理项目在护理费中抵扣。
养老服务补贴中每月享受的服务小时数,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换算。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适用就高原则,不得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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