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滞纳金问题

一、甲方承包学校食堂,然后再分成多个小档口分包其中一个档口给我经营。合同规定营业款甲方统一收支,并于次次月8号打给我。逾期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每天百分一的滞纳金。现甲方已逾7天。
我的问题是1.双方约定百分一滞纳金是否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滞纳金的上限。百分一是否超过。
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合同规定每日支付百分一滞纳金
二、双六合同签到七月三十号,现因学校提前放假,要求经营只到七月六号。合同有规定因学校方面要求提前停业,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现没有收到通知。因甲方原因致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甲方要赔偿乙方入场设备损失。另外学校说学校与甲方公司合同有规定,甲方不能把食堂分包。
我的问题是1.甲方不书面通知却让我提前在7.6号停业营业,学校原本也不同意甲方分包食堂,我是否可以依以上两条认为甲方已违反合同,并且要求甲方赔偿我入场买的设备损失。
谢谢

1、因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提早通知乙方歇业,属于违约行为,可依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2、校方与甲方的合同约定甲方不能分包,甲方分包给乙方的行为违反了甲方与校方的约定,甲方应当根据与校方的合同约定承担对校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在履行与校方合同约定时没有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的,乙方不能以甲方违反与第三人的约定而要求赔偿;3、乙方作为有自理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学校逢7、8月份会放假的社会事实,把分包合同签至7月30日是应当预见到7月份无人在校的事实的,以此要求甲方承担没人在校和设备进场费法官不采纳的机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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