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

如题所述

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

    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如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对于虚构租赁物、标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构成明显与出租人资金成本、费用及利润不符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售后回租合同的认定,需要考虑合同中下列关系的认定:

    (1)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

    (2)转让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占有与约定所有权转移)。

    (4)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

    融资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融资租赁标的名称。

    (3)数量。

    (4)质量:由于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使用时间较长,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考虑到因自然原因或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5)用途: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如实告诉对方租赁该标的用途和目的,以便出租人按照约定的标的性能,购买相应的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

    (6)融资租赁期限:融资租赁标的一般以年计算,但也可按月计算。

    (7)培训、维修和保养责任: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可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培训指导安装、使用,也可以约定由某一方负责标的的维修和养护。

    (8)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融资租赁期间本息的支付方式如有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商定。

    (9)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

    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严格按合同规定或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发生纠纷时区分责任有所遵循。

    (10)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1)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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