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可以不拆的几种类型

违法建设可以不拆的几种类型

一、建造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认定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强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是执法部门的职权,且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

公民私自损毁他人所建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私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因此应予以赔偿。

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地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

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公民也不能私自对他人违章建筑进行随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损毁他人所建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方构成侵权。

三、在双方均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只有根据有损失一方的损失性质,并结合另一方行为的违法性与过错性来处理这类纠纷,才不至于丧失基本的公平,并达到遏制双方违法行为的目的。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扩展资料:

一是违法建设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随着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城市发展的土地资源十分珍贵,为数不多的宝贵土地资源、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设蚕食侵占,制约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少数人的违法建设,侵害了绝大多数居民的切身利益。

二是违法建设严重影响着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

违法建设的高强度开发和低水平无序管理,对城区的生活环境、安全环境、生态环境、治安环境、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都带来了严重威胁,给城市对外形象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是违法建设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

违法建设者无视党纪国法和政策法规,用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方式,强占大量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公开暴力阻挠拆违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是违法建设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与发展。

从城市建设来看,一处违法建设就是一处很大的障碍,它不仅会增加工程拆迁量、贻误工期,而且会大大增加城市建设的拆迁成本,从而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的资金压力,影响了城市规模的扩张。

五是违法建设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

违法建设的蔓延,无形中助长了贪图不正当利益的心态,一些人利令智昏顶风作案,铤而走险。

少数党员干部对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整治不力,有的怕得罪人,放任不管。

有的包庇纵容,混水摸鱼;有的甚至带头参与违法建设,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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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08

违法建设没有可以不拆的类型。违法建设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表现形式为:

一、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未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的建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三、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四、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

五、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

六、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建设的项目。

扩展资料:

违法建设的案例

2008年8月起,新罗区曹溪镇黄坑村村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新罗区曹溪镇黄坑村土地177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7月20日依法作出了“责令该村民退还非法占用的177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处罚决定。

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盂头村村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20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该户在市国土资源局制止后继续违法抢建。为有力遏制违反抢建之风,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于2009年7月9日向该村民下达了“直接拆除违法抢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于2009年7月10日组织执法力量予以强制拆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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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11-05
一、建造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认定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强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是执法部门的职权,且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公民不能私自对他人违章建筑进行随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损毁他人所建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私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因此应予以赔偿。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地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公民也不能私自对他人违章建筑进行随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损毁他人所建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方构成侵权。三、在双方均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只有根据有损失一方的损失性质,并结合另一方行为的违法性与过错性来处理这类纠纷,才不至于丧失基本的公平,并达到遏制双方违法行为的目的。具体而言,对完全具有违法性质的损失,譬如支付违章行为的工资一般由违章建筑方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对与违章建筑行为无直接关系的损失,譬如材料的损失,则因违法拆除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由违法拆除方承担。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4-11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一)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认定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时,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案情重大、复杂的,还应当征求该违法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违法建设被认定不能拆除的,应当书面告知参与论证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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