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楼梯设计规范,什么情况下设置,什么情况下不设置。

如题所述

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确保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得少于两个。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面积不超过20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外,符合表5.3.2规定的两层或三层公共建筑。
5.3.3 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宜拥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遵守本规范第5.1.7条的相关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在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²的情况下,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一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同时,至少应设置一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3.5 以下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两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两层的建筑;5) 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
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应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根据计算确定,且不得少于两个。当房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1) 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²,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²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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