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全文

如题所述

统计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文如下:

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有处分处理权限的机关应当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统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制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

统计、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5.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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