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过程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程序
1. 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若一方明确拒绝调解,不得强行调解。
2. 妇联组织受理纠纷后,若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妇联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移交案卷材料。
3. 若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当事人仍愿意接受调解,法院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同时移交案卷材料。
4. 人民调解组织应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双方当事人适合、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时,及时受理并指派调解员开展工作。调解应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进行。
5. 调解组织应尽快安排调解,提前告知时间和地点,并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案,未达成协议的,终止调解。
6. 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组织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调解员签章,加盖公章。调解组织监督协议履行。
7. 调解不成时,调解组织应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并引导其通过诉讼解决。妇联组织委托的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结果;失败或终止的,及时报告原因,并引导诉讼。
8. 调解协议书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
法律客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处理原则
1. 合法原则:调解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
2. 公平原则:调解时应公平考虑家庭成员的贡献和优缺点,建立信任,寻找解决方案。
3. 婚姻自由原则:《宪法》规定婚姻自由,调解时应反对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4. 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应完全自愿,不得强迫。社区调解旨在帮助双方协商解决纠纷,而非代替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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