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10-31
四川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防教育,是指国家对法定学龄以上的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知识技能的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地方军事部门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国防教育活动。
驻川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五条 国防教育应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防卫方针、政策。
国防教育必须注重实效。
第六条 国防教育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国防教育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兵役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政府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和措施;
(三)研究解决在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总结和推广基层单位的国防教育经验。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组织省兵役机关、省教育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编写和审定、颁发国防教育教材。
第八条 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律法规、国防常识、国防科学技术、国防体育、武装力量建设等方面的知识,开展国防技能培训。
第九条 国防教育分别按重点教育和一般教育的要求进行。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校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人员接受一般教育。
接受重点教育的公民,通过军事训练和参加各项国防教育活动,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和技能。接受一般教育的公民,通过参加国防教育活动,树立国防观念,了解国防常识和掌握初步技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履行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十条 民兵、预备役组织必须有计划地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
军校教育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地方高等院校的学制、学历是一致的,即大学本科一般为4年,医科类院校为5年,个别为7年;本科毕业生,一般授予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制为3年。对于军校毕业生的学历,国家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都有明文规定,即军校对具有学籍的学员,完成学业后,根据考试结果,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都承认其学历.
毕业后可以报考成人高考的,报考条件与报考对象:
高中起点升专科、本科:应届和往届高中、中专、职高毕业生及同等学历者。
专科升本科:已取得或将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文凭者。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二)在职、从业人员,高中、中专、技校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其他人员。
(三)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本科及第二专业专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
注:有些特殊专业是需要专业对口,取得相关毕业证书.艺术,体育类考生需要加试,加试内容各院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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