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放和正本提单由谁决定的

如题所述

电放就是货主由于种种原因,如航期短,节省成本等,要求放弃 正本提单 ,在船即将到港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电报方式,将提单副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在目的港可以凭借提单副本和电放 保函 提货,这种情况下,出提单的船公司或货代都会要求放弃正本提单的货主出具保函,证明正本提单是货主自己放弃的,如果出现问题由货主自己负责,这个保函就是电放保函。
一,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的区别
1、正本提单是指经过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一套提单通常是“三正三副”,任何一个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一般是全套正本提单一起流转。发货人发运后,一般是通过银行(跟单信用证或托收收汇)将全套正本提单转交收货人(发货人只要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就给发货人支付货款;收货人只要向银行支付货款,银行就把从发货人那里得到的全套正本提单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就可以提取货物),或通过国际快递(非跟单信用证或托收时)转交收货人。
2、电放提单是指由托运人向承运人(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电放保函》后,由起运港的船公司或其代理通过电邮或其他方式电传通知其目的代理——某提单项下货物不需要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可凭电放提单扫描件/传真件(要由收货人公司盖章)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3、电放提单省去了正本提单需要把单据通过银行或快递转交收货人的环节,因此可以解决“货等单”的问题,尤其是近洋运输。因为近洋运输航期短,易出现货物已到目的港,但正本提单还没到的问题,导致收货人提不了货——耽误时间,还可能产生额外费用如压港费、仓储费等。
4、正本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流通和转让,电放提单不能流通和转让。正本提单做电放之后,就丧失了物权凭证的功能和可流通性和可转让性,因此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差别很大,但是电放提单的功能和使用与海运单却十分相似。
二、正本提单的效力
提单是发货人(货物卖方)向银行结汇货款的主要单证之—。正本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手写签署或用签字印章等法定方式签发。为防止流通过程中遗失或延误而使银行或收货人无法及时收到提单,正本提单通常为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卸货港凭其中一份办理提货手续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可以换取正本提单。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在收到“到货通知”后需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换取“担货单”提货。
法律依据
海商法
第七十一条 【提单定义】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 【提单签发】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船舶名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卸货港;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运费的支付;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 【提单以外的单证】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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