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能税前扣除吗?

如题所述


私车公用能税前扣除吗?
如果我们从会计的角度看"私车公用",其实它的实质是一个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问题.假设我们租入一台生产设备,明显该设备的租金以及后续使用的费用支出可以扣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汽车与其他固定资产相比,其"流动性"和功能都不同,其发生的费用难以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这是"私车公用"税务处理争议之所在.
对于"私车公用"税前扣除,企业如果没有明确的税收文件可以作为依据时,应当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出发,对涉及的费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以此作为相应处理的依据.
在相关凭证真实的基础上,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出发,对"私车公用"的相关性进行分析:
一、区分出租方的主体资格
首先要判断出租方的主体资格.如果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比如汽车租赁公司)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因为是外部交易,在有相关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的证明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一般允许企业扣除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除外)等费用.所以,在可供选择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选择向汽车租赁公司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等租赁车辆,这样相关费用容易跟员工个人消费区分开来.
二、区分是否有租赁性质
如果租赁是在企业与所有者或员工内部进行的,而且往往是以企业承担后续费用的方式签订零租合同,对此,在判断其是否有租赁性质时,要注意租赁合同或协议只有形式上的证明作用,除此之外还要进行实质性判断.
在作实质性判断时,企业有义务证明所报销的费用确实是因为企业使用车辆而发生的,而不是承担了不属于企业的个人消费.
首先,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如果个人将车辆租给企业后,交由企业保管并使用,个人不再使用,并有相关证据佐证,此种情况下,应该认为相关费用确属企业发生,应该允许扣除.如果个人只是将车辆偶尔用于公司的,比如接送一下客户之类的,那么发生的"共用性"费用难以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对这部分"共用性"的花费,宜作为企业对员工的补贴支出.
其次,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公车使用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等进行规范,履行内部申请和审批制度,否则也容易被视为不能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从而导致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区分发生的不同性质的费用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基于租赁物的消耗可以税前扣除的原则,允许扣除相关费用,但是必须区分该费用是否具备相关性,一般认为与车辆的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费可以扣除;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因为这些费用是租不租都会发生的,应作为不相关费用不得扣除.
最后还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车辆使用制度以及使用情况、报销的凭据,判断企业对车辆的使用原因、时间、地点、使用人员、油耗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费用要进行相应调整.
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党组织工作经费
(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6)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者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公益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2)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8.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9.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10.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税金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12.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1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保险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非保险企业
除另有规定外,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者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4.其他项目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4)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5)依照有关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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