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加计扣除

如题所述

纳税人取得(或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9%

      这里计算进项税额时,形式上看起来买价并未剔除增值税,实际上买价即为不含税售价,因为农业生产者销售其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自产农产品,享受免税政策,则税率为零,对外售价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一致。需要注意这里的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9%
      需要注意,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若取得的为适用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时,需要注意,入账的采购成本并不是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而是含税金额扣除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后的差额,比如采购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3万,进项税额不再凭发票抵扣,而需要计算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9%=9万,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入账成本为103-9=94万。

      以上两种情况,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采购农产品,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对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需要计算,扣除率为9%。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抵扣进项税额。
      即对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货物,合计扣除率为10%。
      1%加计扣除率并不是只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才可以享受,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这种无需计算进项税额的情况,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依然可以享受1%的加计扣除,比如纳税人进口大豆用于生产豆乳食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税率为9%的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用于生产适用13税率的食品,领用环节可以享受价加计1%的优惠。

      举例:纳税人甲公司(一般纳税人)从农户手中采购小麦,用于生产饼干,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为10万元,甲公司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会计如何核算?
      购进环节,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为:10×9%=0.9万;倒挤出成本9.1万计入原材料入账成本;甲公司购进小麦用于生产饼干,饼干适用13%税率,领用小麦原材料当期,可以加计1%扣除,加计1%扣除,确认10×1%=0.1万的进项税额,同时冲减原材料入账成本。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购进环节:
      借:原材料 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
      贷:银行存款 10
      领用环节: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
      贷:原材料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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