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在哪里。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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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两者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但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如果拐骗后进行出卖,则性质就应定为拐卖。拐卖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作人质勒索钱财,则应定为侵犯财产罪中的绑架勒索罪,最高刑也可到死刑。
(4月7日)下午2时30分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之子孙卓被拐案符建涛被拐案将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拐走孙卓和符建涛的人贩子吴某龙将出庭受审。
从2007年12月7日孙卓被拐2007年12月28日符建涛被拐至一审开庭本案的犯罪行为给两个家庭带来的伤害均已超过15年 孙海洋对量刑建议表示 难以接受 检方在庭前出具的量刑建议书显示:被告吴某龙涉嫌拐骗儿童罪,拐骗两个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被告吴某光涉嫌窝藏、包庇罪,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此受害人孙卓的父亲孙海洋和被拐孩子家长群体均多次公开发声称“难以接受。”孙海洋向记者表示,如果按照这个量刑建议判决,他将提起上诉。吴某龙案将会是一个“样板”,他会追究到底,不会谅解人贩子。同时,他也希望推动拐卖儿童“买卖同罪”。孙海洋代理姚克枫律师向记者表示,据他判断,本案不会当庭宣判。
不接受嫌犯道歉 4月6日下午,孙卓的姐姐也在开庭前一天,同父亲一起面对了诸多媒体的采访。她曾写下《回家:14年又57天》一书,记录了“人贩子”给这个家庭带来的14年伤害。孙卓的姐姐孙悦向记者表示,4月7日的庭审,只有父亲一人参加,“他习惯了一个人去扛下这些事,不想让其他家人卷入。但我今天还是想和他一起来发声,这不仅仅是支持他,也是去支持很多没有寻到孩子的寻亲人。”,同时,孙悦还呼吁完善立法,取消拐骗罪,统一成拐带儿童罪。孙海洋表示,从案发至今,嫌犯和嫌犯亲属均未和他联系表达歉意。4月7日,他在庭审上也不会接受嫌犯的道歉。
不论拐骗或者是拐卖,给当事人,给两个家庭带来了不可恢复的伤害,造成的痛苦是一样的,性质一样恶劣,就应该同样的处罚!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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